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护相融合,加快老龄事业和夕阳红产业发展。《基地网点民生项目》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级《1-5A型标配》规模标准机构设立的要求,实行先定规模标准,自主申报的原则;坚持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的战略布局。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网点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定义。 实际上,如果是从空气质量来说的话,高度在30米以上的,空气质量或许会更差。而且,高层空气相对稀薄,会使得有些疾病患者身体出现不适的反应,尤其是心脏病、心绞痛、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这些疾病的患者在选择高楼层的时候要多加考虑。考虑到不同类型《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是一个新型基础设施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局考虑,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进程必然是分层次循序递进平稳过渡的;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一步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第五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相关规定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是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测算所需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机构养老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人口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1000=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0.6×0.069×0.5×1000=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30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30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规模分类。 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将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基地480套,网点按床位数量分为100、75、50、30床四类。是鉴于不同规模《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设施配置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水平。本《标准》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工程主要组成部分。 《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为了让他们老有所乐,内设托儿所,康复医院,有敬老养生文化讲堂、舞蹈室、健身房等活动室。各种健身设备齐全,老年影音厅及VR影视厅等老年人专用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房屋建筑基本项目包括。 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和附属用房。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住手续的需要。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选址要求。 根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总体布局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用地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强化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拓展区域发展空间,要留足做优公共空间,以《基地网点民生项目》为重点,加强规划管理。按照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空间规划要求开发边界。 第十七条 通过股权合作形式运行的养老机构产权性质不是单纯的公有或私有,而是由《基地网点民生项目》合作方共有。社会资本方作为股东,更方便其对养老机构的经营和管理,PPP模式能够激发社会资本方的经营管理热情,主要原因在于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与其自身收益息息相关。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1-5A型标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不同类别《1-5A型标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1-5A型标配》的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根据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基地480套,网点按100、75、50、30床四类《项目》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²/床、43.5m²/床、44.5m²/床、46.5m²/床和48.0 m²/床。 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如下: 附表1入住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接待服务厅 | 0.10 | 0.12 | 0.12 | 0.25 | 0.30 | 入住登记室 | 0.04 | 0.05 | 0.06 | 0.08 | 0.12 | 健康评估室 | 0.07 | 0.09 | 0.08 | 0.12 | 0.18 | 总值班室 | 0.05 | 0.06 | 0.08 | 0.12 | 0.18 | 合计 | 0.26 | 0.32 | 0.34 | 0.57 | 0.78 |
附表2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居室 | 11.4 | 11.4 | 11.4 | 11.4 | 11.4 | 沐浴间 | 1.38 | 1.38 | 1.38 | 1.38 | 1.38 | 配餐间 | 0.48 | 0.48 | 0.48 | 0.48 | 0.48 | 养护区餐厅活动室 | 0.74 | 0.74 | 0.74 | 0.74 | 0.74 | 会见聊天厅 | 0.74 | 0.74 | 0.74 | 0.74 | 0.74 | 亲情居室 | 1.38 | 1.38 | 1.38 | 1.38 | 1.38 | 护理员值班室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合计 | 17.16 | 17.16 | 17.16 | 17.16 | 17.16 |
附表3 卫生保健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诊疗室 | 0.05 | 0.06 | 0.06 | 不单设 | 不单设 | 化验室 | 0.04 | 0.05 | 0.05 | 不单设 | 不单设 | 心电图室 | 0.02 | 0.03 | 0.03 | 不单设 | 不单设 | B超室 | 0.02 | 0.03 | 0.03 | 不单设 | 不单设 | 抢救室 | 0.10 | 0.12 | 0.16 | 0.18 | 0.24 | 药房 | 0.05 | 0.06 | 0.06 | 0.09 | 0.15 | 消毒室 | 0.03 | 0.04 | 0.05 | 0.08 | 0.12 | 临终关怀室 | 0.14 | 0.18 | 0.20 | 0.24 | 0.32 | 医生办公室 | 0.16 | 0.16 | 0.20 | 0.20 | 0.24 | 护士工作室 | 0.62 | 0.62 | 0.62 | 0.62 | 0.62 | 合计 | 1.23 | 1.35 | 1.35 | 1.68 | 1.93 |
附表4 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物理治疗室 | 0.43 | 0.45 | 0.48 | 0.54 | 0.84 | 作业治疗室 | 0.14 | 0.18 | 0.24 | 0.30 | 0.36 | 合计 | 0.57 | 0.63 | 0.72 | 0.84 | 1.20 |
附表5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阅览室 | 0.10 | 0.12 | 0.12 | 0.18 | 0.24 | 书画室 | 0.07 | 0.09 | 0.08 | 0.12 | 0.24 | 棋牌室 | 0.12 | 0.12 | 0.16 | 0.24 | 0.24 | 亲情网络室 | 0.48 | 0.48 | 0.48 | 0.48 | 0.48 | 合计 | 0.77 | 0.81 | 0.84 | 1.02 | 1.20 |
附表6 社会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心理咨询室 | 0.48 | 0.48 | 0.48 | 0.48 | 0.48 | 社会工作室 | 0.10 | 0.12 | 0.16 | 0.18 | 0.24 | 多功能厅 | 0.90 | 0.90 | 0.90 | 0.90 | 0.90 | 合计 | 1.48 | 1.50 | 1.54 | 1.56 | 1.62 |
附表7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办公室 | 0.34 | 0.34 | 0.40 | 不单设 | 不单设 | 会议室 | 0.14 | 0.15 | 0.18 | 不单设 | 不单设 | 接待室 | 0.07 | 0.09 | 0.08 | 不单设 | 不单设 | 财务室 | 0.03 | 0.04 | 0.05 | 0.08 | 0.15 | 档案室 | 0.04 | 0.05 | 0.05 | 0.08 | 0.18 | 文印室 | 0.03 | 0.04 | 0.05 | 不单设 | 不单设 | 信息室 | 0.04 | 0.05 | 0.06 | 0.09 | 0.12 | 培训室 | 0.14 | 0.18 | 0.20 | 0.27 | 0.36 | 合计 | 0.83 | 0.94 | 1.07 | 1.30 | 1.45 |
附表8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²/床)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指标 | 5A-480套 | 4A-100床 | 3A-75床 | 2A-50床 | 1A-30床 | 警卫室 | 0.03 | 0.04 | 0.05 | 0.08 | 0.12 | 食堂 | 1.21 | 1.21 | 1.21 | 1.21 | 1.21 | 职工浴室 | 0.25 | 0.25 | 0.25 | 0.25 | 0.25 | 理发室 | 0.05 | 0.06 | 0.06 | 0.09 | 0.15 | 洗衣房 | 0.58 | 0.65 | 0.76 | 0.90 | 1.20 | 库房 | 0.67 | 0.72 | 0.72 | 0.72 | 0.78 | 车库 | 0.10 | 0.12 | 0.16 | 0.24 | 0.48 | 公共卫生间 | 0.39 | 0.40 | 0.40 | 0.43 | 0.46 | 设备用房 | 0.29 | 0.36 | 0.36 | 0.42 | 0.54 | 合计 | 3.57 | 3.81 | 3.97 | 4.34 | 5.19 |
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 m²,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m²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 m²床。 《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老年人用房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的建筑设计应遵循原则。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便于扩建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强调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层数不应大于九层、层高不得低于3.0米。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基地网点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1-5A型标配》的老年人居室设置要求。 《网点》的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四人。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宽度。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对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这也是现有机构养老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内外装修要求。 强调《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快乐老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洗衣房设置要求。 《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1-5A型标配》的建设主要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对《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1-5A型标配》的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1-5A型标配》的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1-5A型标配》的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1-5A型标配》的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 本建设标准仅列入《1-5A型标配》的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老年人入住,送老年人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其他后勤保障用途。 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1-5A型标配》的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 第四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1-5A型标配》的所应规模标准设置。 关乎《国计民生社会重大工程》的顶层框架设计与规划税务制度带有长期性、稳定性、根本性和全局性。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阐明本工程设计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文章来源:敬老养生文化战略研究中心 作者--陈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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