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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

加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按照《《夕阳红产业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组建《投资基金》(下称《办法》),《办法》指出,浙江夕阳红健康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作为产业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下称基金公司)。

《办法》明确,总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股东,并要求基金公司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资运营的目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资本金来源,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

为保护老年群体合法财产权益,以“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参与股权投资,发挥母基金的作用;在投资产品的选择上,创新运用‘基金+股权+项目’合作机制,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结构,提升权益市场稳定性,促进权益市场更好发展。

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公司管理,根据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规模标准机构设立的要求,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条 基金公司是各地方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公司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各地方政府批准的《基地网点民生项目》。

第四条 基金公司基金存续期5-15年。总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及基金公司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五条 基金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于各地方政府批准的基地网点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 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基金公司基金的资金,记作总公司的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建设基金。

第七条 总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一)基金公司。

(二)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提出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落实各地方政府关于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批复要求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基金公司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并备案。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约定回报。

(五)向社会投资人提供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条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公司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各地方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投资要求,委托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三)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基金公司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五)编制基金公司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优先股的条件、投资回报等按浙夕字[2022] 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公司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为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基地网点民生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基金公司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总公司的在建国家级《基地网点民生项目》中,需由基金公司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回报为税后分红。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总公司对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的新增资本金。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存续期内,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基金存续期满时,由总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各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总公司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社会投资人出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公司向各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报送基金公司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对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本办法由各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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